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执行全国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的通知》( 鄂人社发〔2021〕40 号),在职参保人员死亡一次性待遇标准:
一次性待遇=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2,抚恤金=上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计发月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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