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单位就业人员补缴应缴费但未缴费的时段,属于1995年12月31日以前的,以办理补缴时参保地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标准为基数,按5%比例补缴;属于1996年1月1日以后的,缴费基数在参保地对应时段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根据本人实际工资确定,缴费比例199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期间为单位20%、个人8%,2016年5月1日以后按参保地对应时段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执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