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取抚恤金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 发布日期:2026-07-10 10:05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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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 18 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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