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随州市曾都区市场主体“一址多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9-20 10:3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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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督管理所、机关各股室: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曾都区营商环境,营造诚信守法注册环境,现将《随州市曾都区市场主体“一址多照”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0日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主体“一址多照”

管理暂行办法

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 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随州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随政办发 (2021)8号)、《曾都区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曾政办发(2021)4号)及《曾都区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精神,放宽了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为防范市场主体虚假地址注册风险,营造诚信守法注册环境,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随州市曾都辖区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三、“一址多照”即允许同一地址登记为2个以上企业的住  所(经营场所)。但同一地址作为多个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多个主要办事机构共同日常办公的合理需求。

四、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登记部门)应在市场主体办 理登记注册时强化实名验证、电子签名的应用,防范虚假注册风险。

五 、登记部门对“一址多照”进行数据化监测,建立“一址多照”数据库。

六、根据提供的“一址多照”数据, 监管部门建立双随机抽查检查对象库,录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警示系统。

七、市场监管部门应配备、组织相关执法检查人员对“一址多照”对象库实行每季度抽查检查一次。

八、市场主体在其住所所属辖区经营所涉及的项目依法需要前置许可的,不得申请“一址多照”。

九、不能有效划分区间的同一地址,不得申请登记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下列场所,不得作为“一址多照”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非法建筑;

(二)危险建筑;

(三)已纳入政府征收拆迁范围的建筑;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的其他建筑。

十二、对于发现地址虚假或不符的,依法依规强化监管,视 情况予以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实施信用约束,开展联合惩戒。

十三、对双随机抽查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企业事中事后监管 警示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对失信的市场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行部门联合惩戒。 

十四、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市场主体有其  他违法行为的,一并予以查处;涉及其他政府主管部门职能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五、本暂行办法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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