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曾都区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2-09-05 10:2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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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机关各股室:

现将《曾都区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5日     

 

曾都区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群注册登记管理,释放住所(经营场所)资源,进一步优化提升我区营商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和《随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办法》(随市监规〔2020〕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曾都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务秘书公司,是指以“地址托管”为主要方式,为入驻托管的企业提供住所托管、物业管理、商务服务等配套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经营场所),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登记事项中的住所、经营场所、营业场所等(以下简称住所)。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住所托管服务,是指商务秘书公司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或经营场所,并代理收发集群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商务秘书服务。

第五条 集群注册包括但不限于采取下列方式提供的住所(经营场所):

(一)多个企业单独使用或者共享使用的办公工位;

(二)多个企业单独使用或者共享使用的生产工位、经营工位;

(三)多个企业共享使用的生产车间、办公场所;

(四)不实际入驻,受托主要为了多个企业对外联络使用的相关场所(以下简称住所托管)。

第六条 市场主体无需特定经营场所即可开展经营的,或者创业初期暂不具备经营场所条件的企业、办理筹建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申请登记为集群企业。

第七条 商务秘书公司开展集群企业住所托管业务应当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企业名称中的行业可以使用“创业孵化器”“商务秘书”“住所托管”“众创空间”等字样,经营范围可表述为“集群企业住所托管服务”或“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器管理服务”等。

第八条 申请设立商务秘书服务公司应当有合法合规的固定营业场所(非住宅),具备开展商务托管服务相适应的条件和能力。

第九条从事商务秘书经营的公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商务秘书公司应当负责提供基础办公或经营条件,负责为有需求的入驻集群企业提供代理签收邮件、信函、法律文书等住所托管服务。根据协议也可以为入驻集群企业提供企业登记、年报公示、记账和报税代理,以及投融资、股权并购、企业重组等服务。

(二)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建立完善集群企业档案管理、日常联系、信息保密等托管服务规章制度,配备与托管服务业务相适应的人员。 配合相关部门对入驻集群企业实施监督管理。

(三)对集群企业要求解除住所托管协议的,商务秘书公司应当督促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等相关登记手续后再解除托管。

(四)商务秘书公司变更住所或出现法定解散情形的,应当提前告知入驻集群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第十条 集群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是非现场生产、交易型企业,经营项目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集群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三)应当与商务秘书公司签订住所托管协议。托管协议包括以下条款:托管的期限,托管的内容,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争议的解决途径,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 以下市场主体不适用商务托管服务:

(一)外商投资企业;

(二)经营范围涉及国务院确定保留的前置审批事项的;

(三)从事生产加工、餐饮服务、旅店业、旅行社、娱乐服务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诊所(含动物诊所)、药品、医疗器械、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放射性物品、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融资性担保、小额贷款、证券服务、拍卖、典当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定经营场所方能开展经营活动行业的。

第十二条 申办集群企业凭商务秘书公司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住所使用证明,办理登记注册。登记机关在集群企业营业执照住所后加注“(集群注册)”字样。相关场所内具备独立住所(经营场所)或独立经营条件的企业,无须加注上述字样。

集群企业办理其他许可审批及登记备案时,需提交住所使用证明或场地证明的,使用托管企业出具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

  第二章 设立登记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二)法人股东(含企业、事业及社团法人)应当占投资比例的50%(含本数)以上;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任职资格条件、未被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录,并具备相应资质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

  第十四条 从事以下行业的市场主体可以适用商务托管服务:

  (一)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二)文化创意产业;

  (三)租赁业;

  (四)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五)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六)运输代理业;

  (七)广告业;

  (八)各类信息咨询与专业咨询服务业;

  托管企业的经营范围涉及后置审批事项的,应当取得相关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后置审批对托管企业的住所有条件要求的,托管企业应当根据许可部门及商务秘书公司的要求办理住所变更或者增设分支机构、增设经营场所的登记。

  第十五条 以下市场主体不适用商务托管服务:

  (一)股份有限公司;

  (二)外商投资企业;

  (三)涉及国务院及工商总局公布的前置审批事项的企业。

  第十六条 商务秘书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予以解散。

  第十六条 商务秘书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应当按《公司法》相关规定办理清算及解散事宜。

  第十七条 商务秘书公司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

  第三章 责任义务

  第十八条 商务秘书公司为托管企业提供住所托管和其他商务代理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托管合同包括以下条款:

  (一)托管的期限;

  (二)托管的内容;

  (三)托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托管关系的解除事由;

  (五)争议的解决途径;

  (六)双方经协商认为必要的其他内容。

  托管合同中应当约定托管企业授权委托商务秘书公司代理签收法律文书及信函。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与托管企业签订合规经营承诺书,明确告知托管企业允许及禁止从事的经营项目和相关注意事项,并在托管合同中约定违反承诺所要承担的责任。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要求托管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书面告知商务秘书公司。

  第二十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为托管企业建立档案,内容包括:

  (一)商务秘书公司与托管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二)托管企业投资人、法定的代表人(即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企业或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托管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其他应当保存的档案资料。

  第二十一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对其托管的住所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商务秘书公司对入驻企业住所的编号规则应当报辖区市场监管所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建立联络人制度,由联络人负责与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日常联系。

  商务秘书公司的联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要在联络人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联络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发生改变的,要在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条 商务秘书公司通过约定的联系方式无法联络托管企业的,要及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并在本企业的门户网站上或通过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商务秘书公司如发现托管企业超过6个月未开展经营活动,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 商务秘书公司要积极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托管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发现托管企业出现异常情况或者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商务秘书公司要督促托管企业按时提交年度报告,公示企业信息,及时办理相应的行政许可。

  托管企业应当配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检查,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商务秘书公司与托管企业因以下原因解除托管合同关系的,要协助托管企业及时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并定期通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一)商务秘书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

  (二)商务秘书公司与托管企业双方协商自愿终止托管合同关系的;

  (三)托管企业擅自从事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以外行业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承诺行为的,商务秘书公司单方解除托管合同的。

  第二十三条 商务秘书公司为托管企业提供的托管住所发生变动的,要及时通知托管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

  第二十四条 商务秘书公司终止从事托管业务的,要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提前30日通知托管企业。

  第二十五条 商务秘书公司的清算组在清算期间除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职权外,还应当告知托管企业及时办理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事宜。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向辖区市场监管所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务秘书公司的监督管理,每年开展对商务秘书公司的专项检查。

  第二十七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将公司住所、联络人、代理办理登记人员、专业会计师、专业税务师、专业评估师以及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辖区市场监管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商务秘书公司的联络人、代理办理注册人员应当不定期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

  第二十九条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商务秘书公司,辖区市场监管部门依法限制或者禁止其从事托管业务,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限期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 鼓励商务秘书公司将营业场所注册在各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办公集中区。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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