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曾都区开展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3-09-04 09:5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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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所、综合执法大队、区局相关股室:

现将《曾都区开展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4


曾都区开展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为适应市场主体发展的新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蓬勃发展,优化新业态新模式营商环境,简化优化证照办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复制推广营商环境创新试点改革举措的通知》(国办发[2022]35号)、《随州市推进政务服务”全市通办”实施方案》(随职转办发[2023]4号)及《随州市部分地区开展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随市监发[2023]41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曾都区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改革工作,进一步提高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便利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文件精神,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释放市场主体活力,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解锁企业住所登记限制,探索试行企业跨辖区“一照多址”,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放宽登记条件。

二、工作目标
    坚持主体自愿、标准统一、规范有序的原则,以促进市场资源要素自由流动、高效配置,更好地满足企业异地办事需求为导向,结合企业住所和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便利连锁企业登记注册,在继续实行同一县级行政区城内“一照多址”基础上,打破地域限制,试行企业跨区域“一照多址”登记,无需另行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为企业网点扩张节省时间和成本。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协同监管、信用监管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三、改革范围
    (一)行政区域:在随州市行政区域内,且在曾都区东城和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城东范围内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

(二)企业类型:依法登记的各类内资企业,包括: 公司法人、非公司制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三)实施主体:曾都区、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四、办理程序

(一)经营场所标准化申报

以自愿申请为原则,企业可以向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增设经营场所备案。按照《随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标准化登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和《随州市市场监管领域“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实施方案》要求,企业申请登记时应用标准地址信息库中的地址如实填写,对不涉及经营许可项目只需提交《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登记承诺书》,无需提交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证明材料。申请人不愿承诺或申报的经营场所涉及经营许可及未纳入全市不动产标准地址信息内的,提交租赁合同、产权证明等经营场所合法使用的相关证明材。

(二)经营场所备案式登记

1.企业可以在办理设立登记时或设立登记后申请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填写《企业经营场所备案登记申请书》(见附见),并到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换发营业执照。

2.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增设、变更或取消经营场所。可按经营场所数量申请多个营业执照副本,并将副本置于经营场所醒目位置。

3.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登记,并在营业执照的“住所”栏登记市场主体的住所,其后标注 (一照多址企业),其他经营场所以“经营场所:(按序号1.***;2.***:)”标注在其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不属于经营场所登记范筹的,登记机关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住所所在地登记机关要及时把经营主体“一照多址”登记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方便社会公众和相关职能部门查询;同时以抄告或其他方式将企业经营场所等相关信息反馈属地市场监管部门。

五、材料规范
    (一)申请增设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如需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版)提交申请材料。
    4.《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书》。

(二)申请撤销经营场所备案,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投资人)签署的《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如需涉及章程(合伙协议)修改的,应当提交股东相关决议、决定和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签署的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协议,并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2022版)提交申请材料。
    4.《企业“一照多址”经营场所备案通知书》

六、监管职责
    (一)各类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自主申报承诺制,由申报人对申报登记地址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并对承诺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市场主体将固定场所用于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的,应当遵守土地管理、城乡规划、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房屋租赁管理等有关规定及管理规约。按照规定改变用地性质、建筑物用途或结构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报经批准,未取得相关许可或批准的不予登记。

业主将建筑物内专有的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
    (三)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由登记机关按照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登记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并通过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四)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

(五)对市场主体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登记机关依法将其载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七、改革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一照多址”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制定具体举措,明确部门分工,加强统筹协调,确保改革落地生效,推进改革稳步开展。
    (二)加大培训力度。围绕“一照多址”登记涉及的业务流程、材料规范、软件操作等系统加强业务培训,全面提升一线窗口人员适应和推动改革的能力,为“一照多址”试点改革提供技术保障。

(三)强化协作配合。加强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实现违法线索互联、监管标准互通、处理结果互认,全面落实“双告知”工作职责,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提供保障。

(四)积极深化改革。在开展改革试点工作中,要针对反映市场和群众对于深化住所登记改革的需求,给予政策支持。大胆探索实施住所“告知承诺制”、“集群注册”等登记制度改革举措,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全区深化改革提供支撑。

(五)营造舆论氛围。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做好“一照多址”登记改革政策的宣传解读,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切,帮助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改革的重要意义,形成良好的改革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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