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中登记注册相关重点变化
  • 发布时间:2024-12-11 13:28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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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完善公司资本制度

▶ 完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此次修订增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期限不得超过五年的规定。对于存量公司,新《公司法》要求其认缴期限“应当逐步调整至本法规定的期限以内”,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新增股份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制度。新《公司法》规定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 新增简易减资制度,允许公司按照规定通过减少注册资本方式弥补亏损,但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 扩大可用作出资的财产范围,明确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

2.优化公司治理结构

▶ 允许公司只设董事会、不设监事会,公司只设董事会的,应当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

▶ 简化公司组织机构设置。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对于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监事。

▶ 规定职工人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3.完善公司设立、退出制度

▶ 新设公司登记一章,明确公司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事项和程序。

▶ 充分利用信息化建设成果,明确电子营业执照、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公告、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会议和表决的法律效力。

▶ 放宽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等限制,并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

▶ 完善公司清算制度,明确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 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注销制度,方便公司退出。

4.完善国家出资公司相关规定

▶ 设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专章,将适用范围由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扩大到国有独资、国有资本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 要求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外部董事应当过半数。

▶ 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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