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由于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信访条例》是普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特别法,所以,只有在法律、法规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适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例如:虽然商务部规章《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规定了商务部门的行业主管地位,但《食品安全法》已作为明确规定,这时就应当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法律规定优先。
由于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主管”部门的规定比较散乱,没有统一标准,且一些部门规章规定了自己的主管行业,但未规定执法处罚权限,而造成了执法部门与主管部门在实务上的一些争议。在市场监管与商务部门的受理范围上,表现较为突出,那么如何把握呢?笔者的意见是如果部门规章设定了执法处罚权限,可以视为由其负责,如果未规定执法处罚权限,而规定提交由其它部门处罚,则受理机关应当设定为有处罚权限的部门,依据是有处罚权,自然该事项来源于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当然,这种观点存在一定的争议,具体实务中也可以协调或请求地方政府予以明确。
同时,在依据主管部门确定受理机关时,还要注意把握一个原则就是确定其行业主管地位的规章、文件等赋予的职权设定,受理范围以该范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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