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
  • 发布日期:2024-09-12 16:14
  • 信息来源:曾都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编辑: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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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有下列情形之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从事接触职业病危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在本单位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但是,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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