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4-05-08 11:27
  • 信息来源:湖北省人社厅 湖北省财政厅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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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2〕46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办发〔2024〕2号)有关要求,决定从2024年2月1日起,将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90%进行联动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按区域由原来的四档调整为三档,分区域提高到1989元/月、1755元/月、1620元/月(各档标准适用区域范围详见附件)。

二、各地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待遇发放等经办服务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待遇按调整后的新标准足额发放到位,兜住、兜准、兜牢民生保障底线。

附件:全省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附件

全省失业保险金分区域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范围

1989元/月

2210元/月

省直、武汉市区、襄城区、樊城区、 西陵区、伍家岗区。

1755元/月

1950元/月

大冶市、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 区、铁山区、茅箭区、张湾区、枣

阳市、老河口市、襄州区、宜都市、 枝江市、夷陵区、点军区、犹亭区、 荆州区、沙市区、东宝区、掇刀区、 汉川市、应城市。

1620元/月

1800元/月

阳新县、丹江口市、郧西县、竹山

县、竹溪县、房县、郧阳区、宜城

市、南漳县、保康县、谷城县、当

阳市、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

长阳县、五峰县、江陵县、松滋市、 公安县、石首市、监利市、洪湖市、 沙洋县、京山市、钟祥市、鄂城区、 华容区、梁子湖区、孝南区、云梦

县、安陆市、大悟县、孝昌县、黄

州区、团风县、红安县、麻城市、

罗田县、英山县、浠水县、蕲春县、 武穴市、黄梅县、咸安区、嘉鱼县、 赤壁市、通城县、崇阳县、通山县、 随县、广水市、曾都区、恩施市、

利川市、建始县、巴东县、宣恩县、 咸丰县、来凤县、鹤峰县、仙桃市、 天门市、潜江市、神农架林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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