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平等入学权利: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歧视。
· 入学年龄与方式:年满六周岁的残疾儿童应接受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至七周岁;实行免试入学,地方政府需保障其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规定。
· 特殊群体保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对军人子女、少数民族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及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予以专项保障。
· 特殊教育学校(班)设置:县级以上政府需根据需求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针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儿童实施义务教育;普通学校应接收具备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并提供学习、康复帮助。
· 办学条件与安全标准:学校建设需符合国家办学标准、选址及安全要求,寄宿制学校需保障居住分散学生的入学需求;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
· 禁止特殊化分类:严禁将学校分为重点与非重点,不得改变公办学校性质,确保教育资源均衡配置。
· 教师待遇:特殊教育教师享有特殊岗位补助津贴,鼓励师资队伍稳定发展。
· 经费机制: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特殊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优先保障农村、民族地区及困难群体的教育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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