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高中助学金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共同管理。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组织高中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和下达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重点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省教育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适时开展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2.市州教育、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辖县(市、区)高中助学金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并统筹管理城市辖区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
3.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承担高中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制定高中助学金资金分解计划、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县级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拨付和监管,适时开展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4.学校是高中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具体负责组织申报、评审认定、资金发放、政策宣传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具体工作。校长是学校高中助学金实施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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