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为加强全区政府失信专项治理,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快推进政务诚信建设,现将《重点领域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随州市曾都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5日
重点领域政府失信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表率作用,提升政府公信力,树立政府良好形象,优化营商环境,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发改财金〔2023〕1103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以控制成本为核心 全力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五大行动”工作方案》(鄂政办发〔20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曾都区实际,特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问题导向,抓住关键环节,通过专项治理工作,加强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设,着力解决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政务失信行为,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二、整治重点
(一)政府采购领域:主要指在政府采购领域经营活动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政府采购供应商、代理机构及其直 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二)招投标领域:违反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法律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等问题。(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三)招商引资领域:严重侵害企业利益、危害市场公平正义、损害政府形象、地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不合理,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悖等问题。(牵头单位:区招商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四)债务融资领域:违规举债担保,地方政府以借贷资金出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政府出资的各类投资基金等方式违法违规变相举债,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不得承诺为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的融资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政策承诺和合同契约失信违约、履职尽责不到位等问题。(牵头单位:区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五)政府投资领域:严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排查增量隐性债务和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重点清理以政府购买服务等名义变相举债和建设没有明确资金来源的项目,产生的违规审批,违规开工建设的情况。(牵头单位:区发改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六)承诺兑现领域:排查起底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有效合约、不执行生效判决、违约毁约,侵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牵头单位:区信用办;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相关部门)
三、集中开展政府失信问题排查整治
(一)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政府失信问题排查整治工作,重点针对政府在政府采购领域、招投标领域、招商引资领域、债务融资领域、政府投资领域、承诺兑现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列出问题清单,建立工作台账,深入开展自查自纠。6月30日前,各单位将自查情况报至区信用办。
(二)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各部门要针对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建立问题和目标导向,列出责任主体,建立措施清单,切实抓好整改。12月20日前,区直有关部门将整改方案、整改报告报送区信用办汇总后报区政府。对瞒报漏报、弄虚作假、拖延整治的,将进行约谈并公开通报。
(三)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将问题整改与建章立制结合起来,系统梳理排查整治开展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和修改完善相关制度,从源头上防止政府失信行为发生。要加快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政务信用记录、失信案件通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政务诚信长效机制,彻底清理失信问题存量,严防发生增量。
四、强化政务失信惩戒问责
(一)加强政府失信惩戒问责。对存在重点领域政务失信问题的有关部门,将采取书面警示、约谈告诫等措施,督促有关严重失信政府及部门主体停止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根据其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严重程度,在财政资金拨付、用地指标分配、项目审批、招商引资、税收优惠、表彰奖励、日常监管及其他政策项目支持等方面予以选择性限制和约束性惩戒。
(二)加强公务员失信惩戒问责。在干部考核、奖惩工作中,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对于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公务员,根据失信行为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程度,在失信公示期内不得评优评先和晋升职务职级。把政府性债务作为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将债务审计列入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将债务管理列入财政工作考核。
(三)鼓励自我纠错、修复信用。各级政府部门、国有企业和公务员在政务失信行为发生后,及时采取主动履行承诺、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等信用修复措施的,可以从轻或免予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既是本部门政务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人,也是政务失信问题排查整改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政务诚信建设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问题排查和整改,做到对政务失信问题排查整治“全覆盖、无遗漏”。
(二)推动信息共享。各有关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产生的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等政务失信信息,要逐级归集至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依托信用门户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三)加大宣教力度。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政府守信践诺的宣传力度,开展公职人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强化信用学习,提升守信意识,切实提升政府诚信行政水平和干部诚信履职意识。广大干部要树立依法行政、重商践诺观念,带头讲诚信守契约,依法依规制定政策、签订合同、作出承诺,杜绝违法违规乱答应、乱准许、乱承诺,切实维护政府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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