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湖北省民营经济发展促进办法》要点
  • 发布时间:2026-05-22 16:42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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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一、坚持党对民营经济发展工作的领导

二、坚持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的原则,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享有同等法律地位、市场机会和发展权利

三、将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四、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工商联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商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与服务,提高服务民营经济水平。

五、营造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

第二章  公平竞争

六、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禁止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认证、指定、要求设立分公司等形式变相设定准入障碍

七、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优化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使用资源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竞争、同等受法律保护的制度环境。

八、招标投标、政府采购领域列出“负面清单”:不得限定所有制形式、保证金形式、供应商资格等

第三章  要素支持

九、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获取土地、用水、用电、用气、用网、用工等各类生产要素

十、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公开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改转供为直供

十一、支持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参与数字化智能化共性技术研发和数据要素市场建设

第四章  投资融资促进

十二、完善民间投资参与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十三、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参与国家重大战略和重大工程,在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领域投资和创业,鼓励开展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参与现代化基础设施投资建设

十四、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通过产权交易、生态环境权益交易、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盘活存量资产,提高再投资能力建立健全与民营经济组织需求相匹配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信贷供给与融资需求的适配性

第五章  创新发展

十五、依法保障民营经济组织平等享受国家和本省有关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等政策

十六、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加强基础性、前沿性研究,开发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前沿技术

十七、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加大生产工艺、设备、技术的绿色低碳改造力度,加快发展柔性制造,提升产业链韧性

十八、鼓励多模态、智能体、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技术创新,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

十九、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向专、精、特、新发展,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二十、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成果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

第六章  规范经营

二十一、民营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劳动用工、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社会保障、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知识产权、网络和数据安全、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二十二、民营经济组织应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经营者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实现规范治理

二十三、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推动民营经济组织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

第七章  服务保障

二十四、完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常态服务、政策沟通机制,推进“高效办成一件事”,构建亲清政商关系

二十五、制定涉企法规、政策和重大决策时,注重听取民营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建议,拓展惠企政策直达快享、免申即享范围

二十六、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体系,为民营经济组织提供政策法律咨询、人才培训、技术支持、投资融资、知识产权、财税等公益性服务

二十七、根据行业领域风险、信用情况等落实分级分类监管,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二十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失信惩戒和信用修复制度

二十九、支持、引导民营经济组织拓展国际交流合作,在海外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

第八章  权益保护

三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经营自主权等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十一、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

三十二、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组织应急援助机制

三十三、建立和完善营商环境问题投诉联动处理机制,依法受理民营经济组织的投诉举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

三十四、投诉人可通过政府门户网站营商环境投诉平台、非公有制企业投诉服务平台进行网上投诉,或通过邮寄信件方式向有关受理机构投诉

第九章  附则

本办法自2026年5月20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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