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读单位 | 南郊街道办事处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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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4-08-14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南郊街道办事处 | |
编辑 | 南郊街道办事处 | 审核 | 张艳艳 |
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合法权益,根据省、市、区文件精神发布该通知。
二、政策依据
《随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三、主要内容
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或按规定享有其他保障的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都应参加居民医保,不受户籍限制。
(一)参保费用。
按国家政策执行(2024年个人缴费380元,国家补助不低于640元)。
(二)缴费时间。
1、每年9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下年度集中缴费期。外出务工或返乡居民续保缴费时间可延长至次年2月 底。
2、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动态新增资助参保救助对象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居民医保 待遇。
(三)新生儿参保缴费。出生12个月以内可在其父母任意一方参保地或本人落户地办理参保登记,免缴 出生当年参保费用,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出生当年医保待遇。新生儿出生次年以本人身份参保缴费,未在集中缴费期缴费的,可补缴出生次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四)缴费资助。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且符合代缴条件的优抚对 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给予全额资助。
2、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按其个人应缴费额的90%给予资助。
3、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按其个人应缴费额的50%给予资助。2024年对稳定脱贫人口参保 按50元/人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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