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行政检查相关公示
  • 发布时间:2026-03-27 10:10
  • 信息来源:曾都区涢水街道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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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名称

主体类别

执法范围

联系方式

地址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行政执法机关

曾都区涢水街道

0722-3805225

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大道29号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受委托执法组织

曾都区涢水街道

0722-3813110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涢水社区七组

注:主体名称填写有行政检查权的执法机关名称;主体类别有四类,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对集中处罚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承办机构

执法范围

1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    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

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    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

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曾都区涢水街道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


关于对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关于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每家企业一年不超过4次。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27日


关于对行政检查标准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关于行政检查标准的公示,待上级主管部门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27日


2026年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计划表


填报单位:涢水街道办事处                                          时间: 2026年2月27日

序号

行政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事项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时间

检查方式


1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临街商场、门店


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九条


双公开、一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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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辖区单位


名称、字号、标志

等牌匾的设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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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开、一随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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