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体名称 | 主体类别 | 执法范围 | 联系方式 | 地址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 行政执法机关 | 曾都区涢水街道 | 0722-3805225 | 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大道29号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受委托执法组织 | 曾都区涢水街道 | 0722-3813110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涢水社区七组 |
注:主体名称填写有行政检查权的执法机关名称;主体类别有四类,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对集中处罚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 |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1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 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 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 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 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曾都区涢水街道 |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 | ||||
关于对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
关于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每家企业一年不超过4次。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27日
关于对行政检查标准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
关于行政检查标准的公示,待上级主管部门公布后,根据其相关要求进行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2026年2月27日
2026年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计划表
填报单位:涢水街道办事处 时间: 2026年2月27日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临街商场、门店 | 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九条 | 双公开、一随机 | 双公开、一随机 |
2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辖区单位 | 名称、字号、标志 等牌匾的设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七条 | 双公开、一随机 | 双公开、一随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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