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检查主体公示
主体名称 | 主体类别 | 执法范围 | 联系方式 | 地址 |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 行政执法机关 | 曾都区涢水街道 | 0722-3805225 | 随州市曾都区白云大道29号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受委托执法组织 | 曾都区涢水街道 | 0722-3813110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涢水社区七组 |
注:主体名称填写有行政检查权的执法机关名称;主体类别有四类,分别为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相对集中处罚权组织和受委托执法组织。 |
行政检查事项和依据公示
序号 | 行政检查事项名称 | 检查依据 | 承办机构 | 执法范围 |
1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监督检查 | 1.《城市绿化条例》(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 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2.《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曾都区涢水街道 |
2 | 对市容市貌的监督管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第九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对外开放城市、风景旅游城市和有条件的其他城市,可以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制定严于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建制镇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商品。经依法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或者举办活动的,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和要求进行。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摊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第十七条 户外广告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期限设置。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户外广告、牌匾、灯箱、画廊、标语、宣传栏等户外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保持外形美观、安全牢固及功能完好。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二十三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的主要街道、广场和公共水域的环境卫生,由环境卫生专业单位负责。居住区、街巷等地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专人清扫保洁。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曾都区涢水街道 |
注:行政检查事项填写要严格落实权责清单制度,梳理本领域现有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并实行动态管理,对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对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行政检查事项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检查依据填写要对应检查事项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全称。 |
关于对行政检查频次上限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合理确定行政检查方式,最大限度减少入企检查频次。2025年6月底前,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建立本领域分级分类检查制度;有关主管部门要公布同一行政机关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关于行政检查频次上限的公示,待“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制定后按程序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28日
关于对行政检查标准进行公示的情况说明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文件规定,要严格行政检查标准、程序,杜绝随意检查。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梳理本领域现有的行政检查标准并于2025年6月底前公布。
关于行政检查标准的公示,待“双随机、一公开”计划制定后按程序公示。
特此说明。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涢水街道办事处
2025年2月28日
2025年涉企行政执法专项检查计划表
填报单位:涢水街道办事处 时间:2025年 2月 28日
序号 | 行政检查主体 | 检查对象 | 检查事项内容 | 检查依据 | 检查时间 | 检查方式 |
1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辖区单位 |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 | 1. 《城市绿化条例》(2007年建设部第157号令) 第十四条 2.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 | 双随机、一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2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临街商场、门店 | 市容秩序和环境卫生管理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九条 | 双随机、一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3 | 随州市曾都区涢水街道综合执法中心 | 辖区单位 | 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的设置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5月国务院令第101号) 第十七条 | 双随机、一公开 | 双随机、一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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