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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于2025年7月21日,对你非法占用土地一案立案调查。你于2004年5月上旬以来,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曾都区淅河镇******村一组556.76平方米土地建设牛棚和看护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占地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4、土地勘测技术报告书;5、占地现状分类图;6、占地三区三线示意图;7、占地国土空间规划套合图;8、认定书;9、身份证复印件;10、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已于2025 年9月11日依法向你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98年8月29日修订)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发布)第四十二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十五日内将非法占用的556.76平方米土地退还给随州市曾都区淅河镇****村村民委员会;
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556.76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牛棚和看护房,恢复土地原状;
3、罚款5567.6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随州花溪桥支行,账号:1805020629250001217,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限期十五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行政处罚决定若有不服,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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