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05号
  • 发布时间:2025-07-08 16:54
  • 信息来源: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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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委员会:

我局于2025年5月19日*******居民委员会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未经批准,于2024年7月上旬开始,擅自在********社区***组三小区超批准范围占地建设拆迁还建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经曾都区自然资源规划勘测设计院实地勘测,所占土地面积413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占地面积413平方米。经套合违法行为发生上一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图,所占土地地类为耕地。经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股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结合最新的土地规划,鉴定所占土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主体证据:*********居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2.事实证据:对******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对*********居民委员会委员***的询问笔录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照片、违法地块占地现状分类图、违法地块土地现状套合图、违法地块占地三区三线示意图等。

我局已于2025年6月30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及《湖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范(试行)》:“违法占用生态保护红线外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将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土地在15日内退还给******居民委员会。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设的413平方米建筑物。

3.对非法占用的413平方米耕地按照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合计罚款人民币82600元。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随州市曾都区财政局专用账户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曾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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