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42号建议的答复
卢志明代表:
您在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健全失独家庭养老体系的建议”收悉,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全面推行计划生育以来,广大群众积极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人口过快增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一些家庭由于疾病、意外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成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这些家庭面临许多实际困难,对此,国家高度重视,社会广泛关注。近年来,我区按照“精准扶助、精细关怀”的原则,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工作进行了全面的安排部署,确保投入到位、工作到位、落实到位。
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区人大、区政协大力支持下,全区养老服务发展以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不断细化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加大资金投入、强化行业监管、深化改革创新,初步形成了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特别是在居家养老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大步的推进,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目前我区对失独家庭从经济扶助、养老保障、提高医疗水平、帮扶关怀等方面制定并实施了帮扶关爱措施,确保全区失独家庭成员能享受到更多的关心、关爱,努力提升他们的幸福感。
一、加大经济扶助力度。一是发放特别扶助金。自2021年起,将女方年满49周岁的独生子女死亡家庭夫妻的特别扶助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750元,并建立动态增长机制。二是实施一次性抚慰金制度。对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每户发放1万元一次性抚慰金。
二、做好养老保障工作。实施养老特别扶助。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符合条件的应按规定及时纳入农村五保供养范围;对符合条件自愿集中供养的,优先安排集中供养;对年满60周岁及以上,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义务人无赡养能力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经个人申请和审批,实行政府供养;对其他年满60周岁及以上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对象,特别是其中失能或部分失能的,个人申请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的,养老机构优先安排。
三、提高医疗保障水平。一是实施医保优惠政策。对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中经核定的特困家庭夫妻及其伤残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区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二是落实再生育补助措施。对有再生育意愿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参加生育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涉及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医疗费用按规定纳入支付范围;农村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夫妻实施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的,给予免费,成功怀孕分娩的,给予不低于1000元的住院分娩补贴;对女方年满35周岁、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给予累计不超过30000元的再生育补助金。三提供便利医疗服务。各地确定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开通“绿色通道”,为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便利,实行优先诊疗服务。每年安排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在区级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全科医生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优先签约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提供家庭医生式服务。四是住院慰问制度。对失独人员住院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在1000元以内的给予500元慰问;个人支付部分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1000元慰问。一般情况下每人每年住院补助两次,一年累计住院个人负担达20000元以上的,再增加一次慰问,慰问金2000元。五是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每人购买300元住院护理保险。
四、开展帮扶关怀活动。一是开展走访慰问。对失独家庭,每年春节、端午、中秋上门进行慰问,每年每人发放1200元慰问金。春节时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特困户发放500元的慰问金。二是落实包保联系人制度。每个失独人员我们都明确了“双岗”联系人(镇、街道、管委会领导;村、社区领导),各包保联系人经常性地与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对象开展交心谈心、走访活动,及时帮助他们解决有关困难和问题,掌握他们的思想动态。三是落实安居优惠举措。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房、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对生活困难无力承担公租房房租的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实施租金减免30%。
下一步,区卫健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经济扶助、生活照料、基本医疗服务、大病治疗、养老保障、精神慰藉等问题,将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关怀纳入社会大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针对计生特殊家庭的扶助关怀政策制度,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重在完善政策、落到实处、改进服务,为失独父母开展帮扶工作,使失独家庭老人在精神上得到慰藉,在经济上获得帮助,在医疗卫生保健上得到专业服务。
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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