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号建议的答复
  • 发布时间:2022-05-12 14:19
  • 信息来源: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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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7号建议的答复

  

刘海霞代表:

您在区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政策原因农转非60岁以上计划生育奖扶人员不能享受待遇问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国家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一项基本的奖励制度。奖励扶助的重点为: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性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独生子女和双女户夫妻。

由于农村的各项保障体制比较薄弱,只生育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父母逐步进入老年,生产和生活面临困难,养老问题日益突出。目前,依据《湖北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试行)》的通知(鄂人口委〔2005〕25号)文件规定,受惠农民每人每年可领到960元的奖励扶助金,直至终生。奖励扶助对象确认条件规定如下:

一、关于奖励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我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必须是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的农民夫妻: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

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二、关于奖励扶助对象基本条件的政策性解释

奖励扶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上述四个基本条件。以下对每个条件的解释,均以符合其他条件为前提。

(一)关于“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1、奖励扶助对象的户口必须登记在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夫妻双方户口登记在不同村民委员会的,分别由其所在村委会登记申报。

2、未实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地方,本人及配偶户口性质均为农业户口。

3、鉴于我省已在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对原属于农业户口,由于城镇建设、工程建设、三峡移民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或村居合一的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往年农业税纳税票据)、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这类人员可按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从享受之日的下一个年度起,不再纳入奖励扶助对象。

4、丧偶现无配偶的,以本人户口是否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进行界定。申请人的配偶下落不明,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不认定为死亡。

5、离婚现无配偶的,离婚前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

6、因个人原因导致户籍性质“农转非”的,无论是否具备奖励扶助的其他条件,均不能按“农村居民户口”界定。

7、原省属国有农垦企业的农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了职工身份、符合条件纳入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包括现已参加和未参加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次不纳入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范围;对于其他不符合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但符合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条件的农民,应纳入奖励扶助范围。

8、关于事实婚姻的认定。1994年2月1日国务院批准民政部发布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1号令)之前,符合结婚条件的当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可认定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未经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9、在这次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扩大试点工作中被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的,只在此项试点工作中适用。其生育政策及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仍按《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执行。

我们认为,您提出“关于政策原因农转非60岁以上计划生育奖扶人员不能享受待遇”的建议。不是“一刀切”的,其他由于城镇建设、工程建设、三峡移民等原因,转为非农业户口,现户口登记地址在村或村居合一的村委会、有承包责任田(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往年农业税纳税票据)、仍以从事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没有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的,这类人员可按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对待是可以享受奖励扶助政策的。

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并欢迎今后提出更多的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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