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确定的经营范围和娱乐项目。 3、有与其提供的娱乐项目相适应的场地和器材设备。 4、娱乐场所不在以下地点: (1)居民楼(含商住两用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2)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3)车站、机场人群密集的场所;(4)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5)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5、娱乐场所的安全、消防设施和卫生条件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文化部规定的最低标准: 须提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卫生许可证》、环保(噪声)验收合格的批准文件;歌舞娱乐场所的营业面积不得少于200平方米,设包厢、包间的,每个包厢、包间营业面积不得少于8平方米,单个消费者人均占有营业面积不得低于1.5平方米。 6、投资人、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没有《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并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2)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3)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4)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 7、国家禁止设立外商独资经营的娱乐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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