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必须采用企业的组织形式,有企业的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能满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和经营的需要; (3)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经营场所; (4)中学(中专)、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5)有固定的网络地址和与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单体网吧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6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连锁网吧计算机终端不得少于80台,实际经营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6)有健全、完善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 (7)有与经营活动相适应并取得从业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8)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5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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