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1 |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政府制定(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2 |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水资源税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所缴纳的水资源费 | 1.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元/立方米。 2.工业取用水: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 3.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 4.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元/立方米。 5.特种取用水: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1元/立方米。 6.水力发电取用水:按“千瓦时”计量,地表水0.005元/千瓦时(地下水无对应收费标准)。 7.冷却取用水(细分三类):(1)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千瓦时”计量,地表水0.003元/千瓦时(地下水无对应收费标准);(2)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3)其他冷却取用水: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 8.疏干排水(细分两类):(1)回收利用:地下水0.05元/立方米(地表水无对应收费标准);(2)直接外排:地表水无对应收费标准,地下水0.1元/立方米。 9.水源热泵: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元/立方米。 10.其他取用水: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25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 税务部门执收 |
3 |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 | 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河道采砂或河道疏浚 | 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 市场调节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24〕2号) | |
4 |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本级 | 政府部门 |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农业供水 | 1.粮食作物 第一档:用水定额内水量(400立方米/亩),价格为0.07元/立方米; 第二档:超定额用水量20%(含)以内部分,价格为0.09元/立方米; 第三档: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部分,价格为0.14元/立方米。 2.经济作物 第一档:用水定额内水量(400立方米 /亩),价格为0.14元/立方米; 第二档:超定额用水量20%(含)以内部分,价格为0.18元/立方米; 第三档: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部分,价格为0.28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区发改部门会同区水利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曾都区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分档收费的通知》(随曾发改发〔2022〕27号) | |
5 |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随州市曾都区桃园河水库管理处、随州市曾都区白果河水库管理处、随州市曾都区两河口水库管理处 | 事业单位 | 水费 |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原水供应 | 曾都区所辖范围内的水库原水供应价格为:生活用水0.08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12元/立方米。 | 政府制定 |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生活、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74号)、《关于曾都区水库供水(原水)价格的批复》(随曾发改发〔2024〕2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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