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发布时间:2025-12-10 15:21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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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部门名称

收费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收费项目

收费性质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收费标准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政策依据

备注

1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土保持补偿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开办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缴纳的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5元一次性计征;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计,下同);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

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政府制定(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水利厅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

税务部门执收

2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水资源税

行政事业性收费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所缴纳的水资源费

1.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元/立方米。

2.工业取用水: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

3.超限额农业生产取用水:地表水0.1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

4.农村集中式饮水工程取用水: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元/立方米。

5.特种取用水:地表水0.4元/立方米,地下水1元/立方米。

6.水力发电取用水:按“千瓦时”计量,地表水0.005元/千瓦时(地下水无对应收费标准)。

7.冷却取用水(细分三类):(1)开式(贯流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按“千瓦时”计量,地表水0.003元/千瓦时(地下水无对应收费标准);(2)闭式火力发电冷却取用水: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5元/立方米;(3)其他冷却取用水:地表水0.15元/立方米,地下水0.2元/立方米。

8.疏干排水(细分两类):(1)回收利用:地下水0.05元/立方米(地表水无对应收费标准);(2)直接外排:地表水无对应收费标准,地下水0.1元/立方米。

9.水源热泵:地表水0.05元/立方米,地下水0.1元/立方米。

10.其他取用水:地表水0.2元/立方米,地下水0.25元/立方米。

政府制定(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

税务部门执收

3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本级

政府部门

河道砂石矿业权出让收益

市场调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河道采砂或河道疏浚

按照评估值、矿业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测算值就高确定。

市场调节价(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自然资源厅、湖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湖北省财政厅 湖北省自然资源厅 湖北省水利厅 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鄂财综规〔2024〕2号)


4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本级

政府部门

农业灌溉用水水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农业供水

1.粮食作物

第一档:用水定额内水量(400立方米/亩),价格为0.07元/立方米;

第二档:超定额用水量20%(含)以内部分,价格为0.09元/立方米;

第三档: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部分,价格为0.14元/立方米。

2.经济作物

第一档:用水定额内水量(400立方米 /亩),价格为0.14元/立方米;

第二档:超定额用水量20%(含)以内部分,价格为0.18元/立方米;

第三档:超定额用水量20%以外部分,价格为0.28元/立方米。

政府制定(区发改部门会同区水利部门确定的标准执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关于曾都区农业供水价格实行分类分档收费的通知》(随曾发改发〔2022〕27号)



5

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随州市曾都区桃园河水库管理处、随州市曾都区白果河水库管理处、随州市曾都区两河口水库管理处

事业单位

水费

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原水供应

曾都区所辖范围内的水库原水供应价格为:生活用水0.08元/立方米;工业用水0.12元/立方米。

政府制定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利工程供生活、工业用水价格的通知》(鄂价重字〔1996〕274号)、《关于曾都区水库供水(原水)价格的批复》(随曾发改发〔20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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