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水安全4项评价指标的评价方法和尺度如何把握
  • 发布时间:2021-12-16 10:57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水利和湖泊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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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各地自然、经济和社会条件差异性较大,饮水安全评价需要结合不同区域、不同规模的农村供水工程,进行分区、分类评价。

在水量方面,根据不同区域年均降水量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不同,水量标准不同;丰水地区不低于35L/人·天,缺水地区不低于20L/人·天,具体见《准则》的规定。

在水质方面,根据不同农村供水工程规模,如万人工程(供水服务人口在10000人以上的工程)、万人以下集中工程(供水服务人口在20—9999人的工程)、分散工程(供水服务人口在20人以下的工程),对水质评价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和现实可行性,可以有适当差别。

在用水方便程度方面,相较于农区,牧区可适当放宽,具体参照各地有关标准或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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