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
被申请人: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随州市舜井大道88号。
法定代表人:袁XX,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答复不服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称其诉求已得到合理解决,自愿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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