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续某。
被申请人: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
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文政路9号。
法定代表人:白某,镇长。
申请人续某对被申请人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
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的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因项目建设需要,征收申请人位于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村9组的房屋,申请人申请公开续某1、代某、朱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以纸面邮寄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但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予答复,显然已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续某于2022年11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曾都区何店镇人民政府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当时正值何店镇政府办公楼装修搬迁,加之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单位实际并未收到相关书面申请资料。在收到《提出答复通知书》(曾政答复字(2023)第××号)后,我单位方才知悉续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相关内容。经审查,续某申请公开的续某1、代某、朱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因续某本人并非此次G××改建工程项目(何店镇××村)被征收对象,且涉及个人隐私,我单位决定不予以公开,并于2023年2月17日按照纸面邮寄方式给予答复。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续某户籍所在地为随州市曾都区何店镇××村9组。2022年11月30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曾都区何店镇××村9组续某1、代某、朱某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被申请人以纸面邮寄的方式提供上述信息。邮政物流信息显示被申请人已于2022年12月10日签收,但由于种种原因,至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之日,未收到被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人遂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于2023年2月17日按照纸面邮寄方式给予了申请人答复。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基层人民政府,负有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由于种种原因未按上述规定期限进行答复,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审查后,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给予了申请人答复。
鉴此,申请人申请复议的请求最终得到了解决,申请人本次申请行政复议的目的已达到。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续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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