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指南
  • 发布时间:2021-06-01 15:3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司法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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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复议办理

行政复议机关: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办理机构: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

地    址:随州市曾都区大北街16号201室

邮政编码: 441300

联系电话: 0722-3228828

二、行政复议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

三、申请行政复议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一式两份。行政复议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被申请人的名称;

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5.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二)具体行政行为或行政不作为的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

(三)申请人的资格证明。申请人是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等有效证明文件;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授权证明。

(五)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申请行政复议的,应提交公民的死亡证明以及申请人与死亡公民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 

(六)承受已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七)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应当提交有效的证明材料。  

(八)其他必要的证据材料。  

四、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五、行政复议案件受理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六、审理程序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并送达书面通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二)行政复议机关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疑难复杂的可依法延长30日。

七、是否收费(收费依据和标准)

不收费。 

八、其他注意事项

(一)申请人在下载行政复议申请书后,按照要求书面填写并亲笔签名或盖章。

(二)行政复议申请书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提起,具体递交至随州市曾都区司法局。

(三)属于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管辖范围。对区政府工作部门,区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区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及区政府管理的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作出的或经其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四)对人民法院已受理的,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不再受理。

(五)申请人应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留下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以便行政复议机关核实有关情况。

(六)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接收行政复议申请,以区司法局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日期为受理起算日;行政复议材料不齐全的,以补正材料收到之日起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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