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案号:鄂曾知法裁字[2024]3号
  • 发布时间:2024-12-19 16:40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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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人: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晗

住所:随州市交通大道538号

委托代理人:罗文璟

被请求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加丹丹

住所:湖北省随州市裕民大道18号

委托代理人:张林

案由:“罐体式污泥自卸车”(专利号:ZL 2023 2 1004669.9)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罐体式污泥自卸车”专利(专利号:ZL 2023 2 1004669.9)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11月26日受理后,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本局于2024年11月27日派出执法人员向被请求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请求人的请求书及有关书证,并对被请求人进行了现场勘验及制作现场笔录,被请求人于2024年12月10日向本局提交了答辩函及相关佐证资料。同日将被请求人答辩资料送达一份给请求人。本局于2024年12月16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请求人委托代理人罗文璟出庭,被请求人委托代理人张林出庭参加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在2023年4月之前就在筹备新款罐体式污泥自卸车相关图纸、专利,2023年4月28日请求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该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 2023 2 1004669.9),2023年10月13日获得授权,持续缴费,目前合法有效。请求人新款罐体式污泥自卸车设计出来后,被请求人湖北瑞力汽车有限公司在2024年2月按照请求人的设计思路设计此款罐体式污泥自卸车,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在国家工信部上传379批次瑞力星牌RLQ5180ZWXDY6型污泥自卸车汽车公告。请求人请求处理的事项:

1、要求侵权公司撤销379批次瑞力星牌RLQ5180ZWXDY6型污泥自卸车汽车公告,侵权产品照片。

2、要求侵权公司停止侵权产品的车辆销售和一切商业业务。

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及专利公告文本(ZL 2023 2 1004669.9)复印件,证明请求人为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缴费发票复印件,证明涉案专利现行有效;

3.被控侵权产品照片,证明被控侵权产品侵权。 

被请求人辩称: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与请求人生产的产品有许多不同,具体为:1、后盖开启及罐体举升装置不同。请求人采用的气动控制,我司采用的是液压控制;2、驾驶室后部罐体的支撑装置不同。请求人采用的固定装置通过电机上下移动支撑,我司未采用此项支撑装置;3、罐体举升装置不同。请求人采用的侧卧双边举升,我司采用的中置双油缸底部举升;4、罐体卸料不同。请求人前后两端开启,我司后尾部开启。故不存在专利侵权一事。详情见我公司提供的专利侵权答辩书。

被请求人为支持其主张,向本局提交以下证据: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与身份证明材料,证明被请求人主体资格。

2.被控产品图片;

对请求人与被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以及本局取得的证据经庭前证据交换、庭审质证,本局作如下确认:

一、对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被请求人对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二、对被请求人提供的相关证据

请求人对被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

以上事实均有请求人和被请求人提供的经过质证的证据材料,以及庭审笔录、现场笔录等予以证实。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庭审调查情况、执法现场笔录和照片以及确认的证据,本局查明以下事实:

一、涉案专利法律状态及请求人主体资格。2023年4月28日,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名称为“罐体式污泥自卸车”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23年10月13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专利号为ZL 2023 2 1004669.9,至今合法有效。

二、涉案产品的技术特征比对分析如下:

保护范围

涉案专利

被控侵权产品

比对结论

主题

罐体式污泥自卸车

污泥自卸车

不同

特征一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限定底座的顶端转动安装有储存罐体本体,且限定底座的一侧位置固定连接有限定立框,储存罐体本体右下方位置固定连接有辅助托块,且辅助托块的正下方位置设有限定方框,限定方框内部滑动连接有延长托板,且延长托板的底端一侧位置固定连接有转向滑块,转向滑块的一侧位置固定连接有液压伸缩杆,限定立框的一侧固定连接有传动套筒,且传动套筒的中部插接有往复丝杆。

限定底座的顶端转动安装有储存罐体本体,限定底座的一侧位置固定连接无限定立框,储存罐体本体右下方位置未安装辅助托块,驾驶室后侧未加装储存罐体支撑装置。

不同

特征二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限定底座的底端固定连接有车身本体,且车身本体和限定立框之间固定连接,限定立框的内部下方固定安装有驱动电机,驱动电机的输出端和往复丝杆的一端相连接,限定底座的左下方位置转动安装有卸料导板。

限定底座的底端固定连接有车身本体,驾驶室后侧未加装限定立框。

不同

特征三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储存罐体本体的一侧位置转动安装有封盖本体,封盖本体的前后两端均固定连接有开盖气缸,一组所述开盖气缸的固定端和储存罐体本体固定连接。

储存罐体本体的一侧位置转动安装有封盖本体,封盖本体的前后两端均固定连接有开盖油缸,一组所述开盖油缸的固定端和储存罐体本体固定连接。

等同

特征四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储存罐体本体的顶端接通有进料开口,储存罐体本体的前后两端均有连接卸料气缸,一组所述卸料气缸均和限定底座转动连接。

储存罐体本体的顶端接通有进料开口,储存罐体本体的前后两端均有连接开盖油缸,储存罐体本体底部中置双油缸和限定底座连接。

不同

特征五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液压伸缩杆的固定端和限定方框固定连接,且限定方框的底端面开设有和转向滑块连接的滑槽,限定方框通过传动套筒和往复丝杆传动连接,且往复丝杆和传动套筒直接啮合连接,传动套筒和限定立框之间滑动连接,且限定立框和往复丝杆直接转动连接,限定方框的顶部和延长托板的顶部处于同一水平线上。

限定底座上无液压伸缩杆、限定方框等设备。

不同

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1、限定底座的顶端转动安装有储存罐体本体,限定底座的一侧位置固定连接无限定立框,储存罐体本体右下方位置未安装辅助托块,驾驶室后侧未加装储存罐体支撑装置。2、限定底座的底端固定连接有车身本体,驾驶室后侧未加装限定立框。3、储存罐体本体的一侧位置转动安装有封盖本体,封盖本体的前后两端均固定连接有开盖油缸,一组所述开盖油缸的固定端和储存罐体本体固定连接。4、储存罐体本体的顶端接通有进料开口,储存罐体本体的前后两端均有连接开盖油缸,储存罐体本体底部中置双油缸和限定底座连接。5、限定底座上无液压伸缩杆、限定方框等设备。其中技术特征1、2、4、5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相应技术特征不相同。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等同。因此认定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不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专利说明书、年费缴纳凭证、现场笔录、被请求人答辩书等证据证实等佐证。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为有效专利,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未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二者的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等同。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裁决如下:

驳回随州市东正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张继文

审理员:赵小雨

审理员:梁远忠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9日 

书记员:赵小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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