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包森宁(随州市曾都区云端购销商行):
本局于2024年8月21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曾市监处字〔2024〕173号)。你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没收违法所得140元;2.罚款5580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将上述应缴纳款项缴至开户行:湖北随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都支行,账号:82010000000432277,地址:随州市交通大道235号)。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冯健 彭波 联系电话:0722-3242315
联系地址:随州市曾都区汉东路49号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2月1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