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集体讨论工作规则
  • 发布时间:2024-03-18 09:2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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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及时研究解决行政处罚案件中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案件集体讨论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委会)由区局全体党组成员组成。案委会下设办公室,区局法规机构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法规机构(含法律顾问)、综合执法大队、相关业务机构负责人,案件承办人员、案件审核人员列席案委会。

第三条 案委会会议由区局主要负责人或受委托的分管负责人主持。案委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参加,成员缺席应当经主要负责人同意。

案委会成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是否回避由会议主持人决定。

案委会讨论案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多数意见形成最终决议。

第四条 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案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的;

(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四)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五条 案件需要提请案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法定结案期限截止10日前填写《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经法规机构预审后,依次报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是否提交案委会集体讨论。

报请案委会集体讨论的案件应附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行政处罚案件汇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及证据、办案机构处罚建议、法规机构审核意见、需要讨论的焦点问题等。

第六条 同意提交案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承办机构应在审批后2日内,按案委会成员人数准备好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并送案委会办公室。

第七条 案委会办公室根据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数量和结案时间等因素,拟定召开案委会的具体时间、地点,报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确定。

会议时间确定后,案委会办公室在会议2日将会议主持人、时间、地点通知案委会各成员和案件承办机构,并将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分送案委会各成员。

第八条 案委会主要讨论案件的下列事项:

(一)所办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认定的违法主体是否适格;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正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

(七)程序是否合法;

(八)处罚是否适当;

(九)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否涉嫌构成犯罪;

(十)需要审理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案委会讨论程序:

(一)主持人宣布会议议程和案由;

(二)案件承办人汇报案情;负责人作补充

业务机构汇报指导意见;

)法制审核人员汇报审核意见;负责人作补充

)分管办案的负责人分管业务的负责人其他案委会成员按顺序就有关问题进行质询并发表个人意见;

)主持人综合各成员的意见后,提出最终处理意见;

)案委会成员对最终处理意见进行表决;

() 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处理决定;

)案委会成员在案委会讨论记录上签名确认;

)主持人宣布闭会。

第十条 案委会对案件进行讨论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

案件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办案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或者移交有管辖权的市场监督管理机关;

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适用依据错误或者程序违法的,退回办案机构重新调查或者补正;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作出其他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 案委会会议记录由法规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根据案委会讨论情况制作《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经会议主持人审签后,办案机构执行。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一式两份,一份由办案机构归入案件档案;一份由案委会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十二条 案件承办机构根据案委会会议决定,依法按照法定程序办理,不得擅自变更案委会的决定。案委会办公室对案委会作出决定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第十三条 案件承办机构在执行中发现不能执行或者影响执行的特殊情形,需要改变案委会决定的,应报签署原审理决定的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审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再次提请召开案委会审议决定:

(一)当事人提出新的可以成立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的;

(二)根据本规则第十条第()项的规定,由办案机构重新调查的;

(三)其他需要再次讨论决定的。

第十四条 召开案委会会议,案件承办机构和承办人应当实事求是、全面客观汇报案情,不得虚报案情、隐瞒事实或徇私舞弊;案委会成员应当认真、仔细审阅案件材料,对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明确看法,对承办机构的处罚建议提出肯定或者否定的意见,或者提出自己的具体处罚建议;对主持人归纳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有明确的表决意见;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签署审理决定,应当具体、明确。案委会会议参加人员应当对讨论事项保密,不得泄露案情及其讨论情况。

第十五条 案委会作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导致违法或不当行政执法行为及行政不作为发生,需要追究执法责任的,主持人负直接责任,讨论参加人为共同责任人,但提出或保留正确意见的不承担责任。

案件承办机构或办案人员虚报案情、擅自改变案委会的决定,或者不执行案委会的决定,案委会成员泄露案件有关情况等需要追究行政执法责任的,按照《湖北省行政问责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机构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六条 案委会办公室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安排案委会会议;

(二)负责案委会会议记录,并交参加会议的委员审阅无误后签字;

(三)其他日常工作。

第十七条 本规则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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