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6年第5期)
  • 发布时间:2026-06-29 10:36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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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6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区南郊小林酒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7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南郊小林酒厂销售的散装高粱酒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209ZX,样品名称:散装高粱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该批次不合格散装高粱酒是当事人于2025年11月10日生产加工,共生产110斤,销售价格是10元/斤,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共计1100元,违法所得110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的散装高粱酒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食品,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曾都区邱氏窖藏酒业营业部(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6年3月1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邱氏窖藏酒业营业部(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散装大麦酒和散装地窖酒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206ZX,样品名称:散装大麦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6421303470331207ZX ,样品名称:散装地窖酒,检验项目: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 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不合格散装大麦酒是2026年1月5日生产,同批次生产了130斤,销售价格10元/斤,货值1300元。该批次不合格散装地窖酒是2025年12月8日生产,同批次生产了170斤,售价30元/斤,货值是5100元。两种酒的货值共计6400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的散装大麦酒、散装地窖酒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食品,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及添加剂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分别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七项、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警告行政处罚。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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