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 公告 (2025年第19期)
  • 发布时间:2025-12-10 15:23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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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随州市曾都区余幺食品销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余幺食品销售店销售的中葱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215,样品名称:中葱,检验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5日从随州市南郊白沙洲批发市场夏定义处购进该批次中葱,共购买21.7斤,进价为3元/斤,售价为3.5元/斤,至检测报告送达时已全部对外售出,货值金额75.95元,违法所得75.95元。2025年9月19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中葱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因上述不合格中葱的销售对象均为附近的居民(流动散客),实际无法召回。当事人建立了进销货台账,但并未实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5.9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随州市汤姆家生鲜食材配送有限公司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6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汤姆家生鲜食材配送有限公司销售的中葱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203,样品名称:中葱,检验项目: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26日从随州市南郊白沙洲批发市场购进的该批次中葱,共购买10斤,进价为2.5元/斤,售价为3.5元/斤,至检测报告送达时已全部对外售出,货值金额35元,违法所得35元。2025年9月20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中葱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因上述不合格中葱的销售对象均为附近的居民(流动散客),实际无法召回。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和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曾都区德强餐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德强餐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722ZX,样品名称:菜盘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四、随州市曾都区老屋饭香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老屋饭香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506,样品名称:汤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五、随州市曾都区旺旺生鲜超市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8月2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旺旺生鲜超市销售的美国豌豆(孜然味)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673,样品名称:美国豌豆(孜然味),检验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 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旺旺生鲜超市于2025年6月24日从襄阳新皇家饼业批发进的货,购进了1件,购进价43元/件,购进价43元。销售价7.98元/斤,共销售了8斤,共计销售款63.84元,违法所得20.84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美国豌豆(孜然味)”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美国豌豆(孜然味)”,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曾都区馨怡家常菜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馨怡家常菜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724ZX,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七、随州市曾都区兄弟俩私房菜馆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9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兄弟俩私房菜馆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723ZX,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八、曾都区何店镇兵家小厨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何店镇兵家小厨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624,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九、随州市曾都区乡约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乡约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822ZX,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十、曾都区何店温馨农家菜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27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何店温馨农家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625,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十一、随州市曾都区圣木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圣木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847ZX,样品名称:菜盘,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盘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盘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行政处罚。    

   十二、随州市曾都区燕江南酒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燕江南酒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94,样品名称:汤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 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汤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汤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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