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5年第18期)
  • 发布时间:2025-11-26 14:44
  • 信息来源: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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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将2025年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公布如下:

一、曾都区第二高级中学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第二高级中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610ZX,样品名称:菜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菜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菜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随州市曾都区天才宝贝幼儿园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5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天才宝贝幼儿园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529ZX,样品名称: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530ZX,样品名称:小汤盆,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碗、小汤盆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碗、小汤盆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有关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三、随州市曾都区灏吉早餐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随州市曾都区灏吉早餐店在上海拉扎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饿了么)平台经营的香酥油条(自制)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SBJ25420000484244179ZX,样品名称:香酥油条(自制),检验项目: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 Al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8月7日从随州市鹿鹤市场148号蔡永江处购进迎龙牌油条精10袋,单价3.5元/袋,合计35元;购进剑石牌油条复配膨松剂20袋,单价4元/袋,合计80元;购进百钻牌无铝害双效泡打粉10袋,单价9.5元/袋,合计95元。于2025年8月13日,当事人共制作了以上成品130根油条,其中线上(饿了么平台)售出45根(含抽检人员购买了20根),单价为2元/根,销售额为90元,线下主要售给附近的市民,单价为1.5元/根,共销售了85根,销售额为127.5元。当日已全部售完,合计销售额为217.5元。经核对三种食品添加剂的包装配料表,迎龙牌油条精中含有铝元素。2025年9月17日,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香酥油条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批次香酥油条,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未建立进销货台账,但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7.5元、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曾都区淅河第一小学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淅河第一小学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544ZX,样品名称:小饭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小饭碗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餐饮服务通用卫生规范》9.1.4“消毒后的餐用具应符合GB14934规定”、《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五、府河镇农贸市场冯春云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8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府河镇农贸市场冯春云销售的生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875,样品名称:生姜,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冯春云于2025年8月5日从曾都区小王菜行购入上述生姜,购进20公斤,进价为7元/公斤,售价为12元/公斤,货值为240元,至2025年9月16日,已经全部售出,销售金额240元,销售获利100元,违法所得24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6日张贴召回上述生姜的公告,因上述食品的销售对象均为流动散客,当事人未建立经营台账,实际无法召回。当事人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生姜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六、随州市曾都区阳光学校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9月10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阳光学校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1612ZX,样品名称:小饭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小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小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七、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8月19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销售的芒果和大黄姜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901,样品名称:芒果,检验项目:苯醚甲环唑、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70330902,样品名称:大黄姜,检验项目: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销售的芒果,是2025年8月18日从曾都区南郊白沙洲农副产品物流园内水果区210号的曾都区杠上开精品果行购进的,购进14.9公斤,进价为7.4元/公斤,进价共计110元,入库时去掉包装,剩余毛重11.7公斤,平均进价为9.40元/公斤,售价为11.96元/公斤和13.96元/公斤(因销售时间不同,销售价格有差异),货值共计162.95元。截至2025年9月17日,已销售9.37公斤,获销售金额130.50元,其余2.33公斤都已报损处理。当事人湖北顺泰商贸有限公司府河二店销售的大黄姜,是2025年8月12日从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毛陈镇首衡城华中国际食品产业新城K202-0108号的孝感市孝南区天琪农产品商行购进10公斤,进价为7元/公斤,进价共计70元,售价为9.96元/公斤,货值为99.60元。截至2025年9月17日,已销售完毕,销售金额为99.60元,销售获利29.60元。上述芒果和大黄姜的总货值金额为262.55元,销售获利共计50.10元。案发后,当事人于2025年9月17日张贴召回上述所有食品的公告,因上述食用农产品的销售对象均为附近的居民(流动散客),实际无法召回。当事人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和大黄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八、随州市曾都区双佳邻俚南交超市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7月1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年度抽检计划,委托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所对随州市曾都区双佳邻俚南交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惠林牌”老红糖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GZJ25420000486832386,样品名称:老红糖,检验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随州市曾都区双佳邻俚南交超市店(个体工商户)销售的老红糖,是2025年6月22日从随州市高新区华隆副食商行处购进的,共购进15袋,货款金额132元,销售价格11.8元/袋,货值金额177元。截至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时已全部销售完毕,违法所得177元。当事人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对已售出的不合格老红糖张贴告示进行了召回,无消费者退回上述老红糖,也无人反映食用后有任何不良反应情况。当事人建立了进销货台账,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经营二氧化硫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九、曾都区小顾牛肉拉面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曾都区小顾牛肉拉面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844ZX,样品名称:面碗,检验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面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面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随州市曾都区州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随州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州记餐饮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DBJ25421300471730845ZX,样品名称:饭碗,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饭碗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饭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一、随州市曾都区老屋饭香餐饮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老屋饭香餐饮店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507,样品名称:骨碟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骨碟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骨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十二、随州市曾都区燕江南酒店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5年10月31日,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武汉海关技术中心对随州市曾都区燕江南酒店 进行抽样检测,抽样单编号:XBJ25421303486031495,样品名称:骨碟 ,检验项目: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 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骨碟是自己进行清洗消毒处理。当事人使用不合格骨碟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未能造成实质性危害后果,积极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随州市曾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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