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来旺代表:
感谢您高度关注、关心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您提出的《关于将退休返聘职工纳入工伤险缴纳范围的建议》经区政府转办,我局已收悉。根据您提出的建议,结合当前的工伤保险政策,现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此,职工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后,尽管被用人单位返聘,但其劳动关系已终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按照该规定,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退休职工返聘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应当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根据《湖北省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可按照自愿参保原则参加工伤保险。”因此,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依法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目前无法参加工伤保险。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向上级人社部门汇报关于将退休返聘职工纳入工伤险缴纳范围的建议,传递基层声音,争取政策支持。
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区工伤保险工作提出的宝贵意见。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为全区用人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做好社保服务工作,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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