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曾都区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行动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 发布时间:2018-11-15 17:5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审核人:徐玥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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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台背景

2013年11月,国务院发布《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2016年12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财经工作领导小组第14次会议,重点研究了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和资源化问题,全面阐述了该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处理与利用方向、任务目标等重要内容。2017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要求“加快构建种养结合、农牧循环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场(户)粪污处理设施建设指南》、《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17〕101号)、《曾都区畜禽养殖管理办法》(政办规〔2014〕4号)。

三、畜禽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

畜禽规模养殖场是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主体,要根据养殖规模,按照“一场一策一方案”要求,建设与之相应的收集、贮存、处理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委托第三方进行处理利用的,要签订协议,明确相互责任,确保资源化利用到位。畜禽粪污贮存设施要做到防雨、防渗、防溢,确保污染物不外排。要建设干湿分离、雨水明沟排放、污水暗沟输送的雨污分流收集设施和粪污输运系统,做到全量化利用。

四、养殖粪污还田标准

畜禽粪肥还田参考《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畜禽粪污还田配套土地面积应符合《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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