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受托方:曾都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一、委托事项
1.行政检查。按照渔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曾都区域内的渔业养殖、生产、经营、捕捞等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2.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对曾都区域内的违反渔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3.行政强制。对非法渔船、渔具、渔获物,进行现场扣押查封;对违法销售、使用渔药、渔用饲料、渔用添加剂的违法现场进行查封或责令限期整改。
4.行政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域排污口等进行审查;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认定等行政确认权。
5.行政给付。按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进行补偿。
6.行政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7.其他类。按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对曾都区域内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等。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
三、委托期限
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市曾都区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方: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受托方:曾都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地址:沿河大道226号 地址:沿河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敖开亮 法定代表人:尤涛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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