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曾都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委托书的公示
  • 发布时间:2021-07-30 09:35
  • 信息来源: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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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受托方:曾都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一、委托事项

1.行政检查。按照渔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曾都区域内的渔业养殖、生产、经营、捕捞等行为行使行政检查权。

2.行政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曾都区域内的违反渔业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直接给予行政警告、对个人或法人(其他组织)处以行政罚款等行政处罚权。

3.行政强制。对非法渔船、渔具、渔获物,进行现场扣押查封;对违法销售、使用渔药、渔用饲料、渔用添加剂的违法现场进行查封或责令限期整改。

4.行政确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渔业水域排污口等进行审查;对渔业污染事故进行认定等行政确认权。

5.行政给付。按照《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对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进行补偿。

6.行政奖励。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对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自然保护区管理建设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7.其他类。按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对曾都区域内发生的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等。

二、委托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三、委托期限

202181日起至20268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随州市曾都区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托方: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托方:曾都区渔政监督管理站  

地址:沿河大道226号    地址:沿河大道129号  

法定代表人:敖开亮  法定代表人:尤涛

                                     202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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