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方: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受托方:曾都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一、委托事项
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权限。委托事项必须明确具体,切记笼统的描述。
1.行政处罚权。按照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行使行政处罚权。
2.行政强制权。对违反种植业、畜禽养殖业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湖北省耕地质量保护条例》的行为,责令责任人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改正。对违反相关规定,调运动植物或动植物产品等资料,进行封存、没收、销毁或扣押。
3.行政检查权。按照农业农村领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的规定,对委托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或使用的行政主体或者行政相对人,以及生产经营的产品质量安全,行使行政检查权。要求被检查人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进入被检查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
4.行政给付。
5.行政确认。对农资产品广告发布进行审查;对耕地地力和环境状况进行动态监测,提出建议或出具耕地地力评定意见;等。
二、委托依据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肥料登记办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湖北省畜牧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耕地质量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
三、委托期限
从2021年8月1日起至2026年8月1日止。
四、委托权限的管辖范围
1.全权委托肥料、农药、种子、动物卫生、兽药、饲料、农机、生态能源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处罚。
2.由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上应载明曾都区农业农村局的名称,由执法人员签名。
由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和决定书上必须加盖曾都区农业农村局的公章。处罚决定书一件一章。
3.涉及责令停业停产、吊销许可证或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可以举行听证的行政处罚,必须事先征得曾都区农业农村局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处罚。
五、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组织申办和管理行政执法证件;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托方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六、本委托书经委托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七、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方、受托方各执一份,由委托方报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一份。
委托方: 曾都区农业农村局 受托方: 曾都区农业综合执法大队
地址: 沿河大道226号 地址:交通大道226号
法定代表人:敖开亮 法定代表人:安维彬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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