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解读单位 | 曾都区民政局 | 解读类型 | 部门解读 |
|---|---|---|---|
| 解读方式 | 图文方式 | 发布日期 | 2026-01-06 |
| 主题词 | 信息来源 | 曾都区民政局 | |
| 编辑 | 曾都区民政局 | 审核 | 张艳艳 |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特困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发放标准和流程,保障特困人员基本的丧葬权益,特制定此文件。
二、文件依据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6〕58 号)、《关于特困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有关事项的工作提示》及《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工作的通知》(鄂民政函〔2025〕62 号)文件精神。
三、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曾都区在册特困人员身故后丧葬事宜办理及一次性丧葬补助的管理。
四、办理原则
城乡特困人员丧葬事宜办理应当遵循“厚养薄葬、移风易俗、文明从简”的原则,反对大操大办和封建迷信。
集中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由供养服务机构办理,户籍地村(居)委会或其近亲属协助;分散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由其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近亲属协助。
五、补助标准
城乡特困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遵循“据实结算、超支不补”的原则,按照不超过我区农村特困人员年度供养金标准(基本生活费加全自理照料护理费)据实拨付。每年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调标文件执行。
支出范围主要包括:用于安葬所产生的必要支出,主要包括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和运送、办丧场地租用、火化费、购置骨灰盒、骨灰存放等事项开支,以及临时雇请办丧劳务人员、接待逝者亲属等其他必要开支。
承办特困人员丧葬事宜,以下支出不在丧葬补助范围内:
1.聘请商业性歌舞乐队所产生的费用;
2.与“移风易俗、丧事简办”精神相违背的费用;
3.政府明令禁止的封建迷信活动所产生的费用;
4.其他与基本殡葬无关的费用。
根据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关于免除基本殡葬服务费的通知》(曾民发〔2025〕7号)文件精神,下列项目直接减免,不在丧葬补助支出范围内:遗体接运费、3日内遗体冷冻(柜)费、一年内骨灰寄存费、遗体火化费(上述减免项目如发生变化,及时进行调整)。
六、发放流程
丧事承办方先行垫付丧葬费用,丧事办理完成后1周内,向各地民政办申报丧葬补助资金。申报资料包括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丧葬费用清单(附发票)等。
各地民政办对村(居)委会及特困供养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签署审核意见,按月向区民政局申请拨付丧葬补助资金。
区民政局审批后每季度向区财政局集中申报一次性丧葬补助资金,并同步完成备案工作。
集中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由集中供养机构办理的,丧葬费划拨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特困人员的丧葬事宜由各村(居)委会负责办理的,丧葬费划拨到各镇、街道、管委会财政所,再由各民政办将资金拨到各村(居)委会;丧葬事宜由特困人员近亲属承办的,由村(居)委会按规定与之结算。
七、解读机关及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曾都区民政局
政策咨询电话:0722-3235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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