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区政协第四届第一次会议第50号提案的 答复意见
  • 发布时间:2022-05-25 15:55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民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阮媛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社会工作机构存在问题与发展的建议”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社会服务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主体,坚持“助人自助”宗旨,遵循社会工作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方法和技能,开展困难救助、矛盾调处、权益维护、人文关怀、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关系调适、资源链接等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是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发挥作用的重要平台,是整合社会工作资源、提供社会工作服务的重要载体,是承接政府社会服务职能的重要依托。发展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对于加强现代社会组织建设、促进转变政府职能、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建立健全社会服务体系,具有十分重要意义。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中组发〔2011〕25号),现就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作以下安排:

一、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以满足人民群众社会工作服务需求为根本,以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为重点,以建立健全政策制度、完善体制机制为保障,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为繁荣发展社会工作事业、提升社会治理与服务水平提供有力支撑。坚持积极扶持、规范发展,将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纳入社会组织建设管理之中,加快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引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坚持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优先扶持发展满足重点人群和重点领域服务需求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以点带面逐步壮大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规模、优化发展布局。坚持改革创新、整合资源,按照社会组织体制改革方向,着力破解制约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瓶颈问题,有效整合各方资源,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

二、完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制度成立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专职工作人员中应有三分之一以上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或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章程中应明确社会工作服务宗旨、范围和方式。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进一步加强对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履行章程、开展活动、使用资金的监督管理,综合运用年度检查、社会评估、绩效评价、信用建设等监督管理手段。对违反章程开展活动、骗取或违规使用政府购买服务与社会捐赠资金、公布虚假失实信息、侵害服务对象权益等行为要严肃依法惩处,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和行业退出机制。深入做好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评估工作,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和资源支持的重要依据,充分发挥评估工作的导向、激励和约束作用。

、加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能力建设进一步增强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内部治理能力。督促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理事会、监事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恪守民间性、公益性、非营利性原则。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为杠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提升战略谋划、项目运作、资源整合、创新发展和组织管理能力。指导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主动拓宽资金来源,积极争取企业、基金会和社会各界资助,增强自身造血功能,增强资金计划、分配与使用的规范性和透明度。加快培养一批具有社会使命感、掌握现代组织管理知识、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管理人才以及具有扎实理论知识和丰富实务经验、能够指导解决复杂专业问题、引导推动社会工作服务人才成长发展的专业督导人才。

、切实发挥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促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功能作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要求,加大社会工作行业组织扶持发展力度,将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对象范围。加强对社会工作行业组织的监督管理,促进行业管理与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引导在行业中起骨干作用的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组建、发展行业组织。积极探索在社会工作行业组织中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