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
6.不低于3万元注册资金;
7.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8.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申请登记的除外);
9.社会团体会员地域分布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10.符合有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版)第十条、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鄂民政规〔20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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