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谓直系血亲是指当事人之间有垂直的血缘关系, 比如父母与子女、 祖父母与孙子女、 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之间。 直系血亲还有一些特殊情况, 即当事人之间并没有真正的垂直的血缘关系, 只是因为某些特定的法律关系成立后, 构成了一种拟制的直系血亲,比如收养关系成立后,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再比如因再婚而构成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 都属于拟制的直系血亲, 拟制的直系血亲与通常意义上的直系血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所谓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是指向上推算, 当事人源于相同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 兄弟姐妹 (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 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 ;伯、 叔、 姑与侄、 侄女, 舅、姨与外甥、 外甥女; 堂兄弟姐妹, 表兄弟姐妹等。 与直系血亲一样, 旁系血亲也因收养等法律事实的发生存在着拟制旁系血亲关系。 拟制的血亲关系与通常的血亲关系的区别在于, 拟制血亲可以因构成拟制血亲的特定的法律关系的终止而结束, 比如因收养关系的解除、 继父母再婚的结束 (包括离婚或一方死亡) , 养父母与养子女、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拟制的血亲关系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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