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21-12-13 16:26
  • 信息来源:曾都区民政局
  • 审核人:张艳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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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

为切实解决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等化发展,根据《随州市财政随州市民政随州市老龄办关于建立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财社发〔201824号)精神,结合我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我区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享受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二)我区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经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鉴定评估确定为失能等级的,享受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补贴。

同时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重度精神病障碍患者护理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的老年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享受其中一种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可叠加享受高龄津贴。城乡特困供养人员不纳入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范围。

二、补贴标准

经济困难的高龄老人、失能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三、补贴方式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补贴主要通过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方式实现,重点为补贴对象购买日常照料服务,确实无法实现的也可以发放现金或养老服务代金券。

根据老年人及其家庭意愿,到养老(日间照料)机构接受服务的,补贴支付给机构抵个人自付费用;居家接受服务的,支付给提供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单位;委托亲友、邻里提供服务的,根据政府或委托的基层养老服务组织、老年人和服务提供人三方协议,支付给服务提供人。

四、工作程序

(一)申请。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1)。申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的对象须提交以下材料: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补贴申请审批表》(附件2)。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和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收到申请材料后,应派工作人员入户调查(对失能老年人,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或专业机构参与调查,对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并组织民主评议,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居委会公示。对公示结果无异议的,由村(社区)居委会在申请审批表上注明公示结果。经审核和公示后,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签署意见,报送区民政局。

(三)审批。区民政局对收到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批结果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四)动态管理。补贴对象不再符合补贴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及时报区民政局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补贴。

(五)档案管理。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实行县、乡两级档案管理,做到一人一档,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材料和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

五、资金管理

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经费由地方财政负担。财政部门要将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健全资金筹集和监管机制。

附件:1.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申请表(参考样式)

   2.经济困难失能老人补贴申请表(参考样式)

随州曾都区民政局    随州曾都区财政局   随州市曾都区卫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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