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道、管委会民政办:
根据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随民发〔20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
二、发放标准
1.80-99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
2.年满100周岁的老年人,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月500元。
三、实施程序
(一)申请。凡是户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照自愿申请的原则。由本人或者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要件,由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受理。高龄老人常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申请确有困难的,可委托他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申请,并提供授权书。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以及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人银行卡(邮政银行或农商银行)复印件一份;
3、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代办授权书一份。
(二)受理。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对申请人或者代办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填写《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自受理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实际生活状态进行调查核实。如申请人在外市或外省居住,调查人员可通过网络视频进行远程调查核实,保留视频录像资料。村(居)民委员会根据申请材料和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三)公示。各镇、街道、管委会对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根据复核意见,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名单及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各镇、街道、管委会上报到区民政局审批认定。
(四)审批。区民政局对各镇、街道、管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含曾都区高龄津贴新增对象统计表)进行审核,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区民政局、各镇、街道、管委会要定期与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比对人员失踪死亡、户口迁移等信息,建立高龄津贴对象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工作机制。
(五)发放。高龄津贴按照当月审批当月享受的原则,按季度通过银行借记卡形式发放给申请人本人。
(六)迁移。高龄老人在本区范围内迁移户籍,应到原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办理高龄津贴变更手续,变更手续和审批档案一并交由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迁入地村(居)民委员会应重新进行核实并报上级审批,审批后自户籍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高龄津贴。由外县(市、区)户籍迁入我区的高龄老人,自迁入我区户籍次月起享受高龄津贴。对符合迁移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受。
(七)终止。享受高龄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津贴。各镇、街道、管委会于每季度末月15日前,向区民政局报送本季度《高龄津贴停止发放统计表》。
四、相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是落实养老惠民政策的一项重要举措,各镇、街道、管委会务必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切实抓好高龄津贴发放管理相关工作,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和时间节点要求落实到位,不得漏报、错报、重复申报。
(二)明确工作职责。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村(居)民委员会是高龄津贴审核审批的受理单位,不得对户籍在本辖区范围内的居民拒绝受理,要及时掌握并上报发放对象的基本信息,负责对已领取的高龄津贴的对象开展动态管理,对骗取、冒领高龄津贴的进行追缴。各地民政办要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督促指导,及时汇总上报《曾都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曾都区高龄津贴新增对象统计表》和《曾都区高龄津贴停止发放统计表》,对上报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区民政局负责审批、资料整理和资金发放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各镇、街道、管委会要采取多种手段和形式,加大高龄津贴政策宣传力度,向社会公开高龄津贴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申请发放流程。村(居)民委员要主动作为,及时梳理本辖区内的高龄老人基本情况,上门宣传高龄津贴相关政策,确保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及时享受高龄津贴政策,保障老年人的权益。
附件:1.《个人委托授权书》
2.《曾都区高龄津贴申请审批表》
3.《曾都区高龄津贴新增对象统计表》
4.《曾都区高龄津贴停止发放统计表》
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
2021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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