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69415 | 主题分类 | 林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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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林业局 | 发文字号 | 曾政规〔2023〕1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12-01 14:55 |
编辑 | 曾都区林业局 | 审核 | 张艳艳 |
曾都区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戒严令
曾政规〔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区政府各部门:
冬春季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为有效预防和遏制森林火灾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特发布森林防火戒严令:
一、戒严时间:自每年11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
二、戒严区域:曾都区所辖行政区域所有林地及距林地边缘500米范围内(林区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戒严期间,除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计划用火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在戒严区域实施烧荒、焚烧农作物、焚烧废弃物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野炊、祭祀用火、爆破用火、投放空中移动火源及其他易引发林地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戒严区域的车辆和个人,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登记检查,及时消除用火、用电等火源隐患。
五、在戒严区域从事野营、登山、旅游等活动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并服从林木、林地经营者和各类巡查人员的防火安全管理和监督。
六、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戒严区域,监护人应当有效履行监护义务,林木、林地经营者应当履行好监督管理职责。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设施设备。
八、凡违反本戒严令规定的,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防火条例》《湖北省森林防火条例》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涉嫌犯罪的,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本戒严令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3年。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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