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0014349/2023-22299 | 主题分类 | 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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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 曾都区教育局 | 发文字号 | 曾教发〔2019〕15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19-12-31 15:38 |
编辑 | 曾都区教育局 | 审核 | 张艳艳 |
各中心学校、民办幼儿园:
现将《曾都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曾都区教育局
2019年12月31日
曾都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11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1.经区教育局审批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
2.依法办园且近两年年检结果为“合格”或者“基本合格”。
3.班额符合省定标准:小班班额不得超过25人,中班班额不得超过30人,大班班额不超过35人,无大班额现象。
4.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区教育局每年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额。
5.无乱收费现象,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6.达到“两教一保”要求,按时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
二、认定程序
1.根据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当年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情况、人民群众收入和教育支出承受能力,区教育局每年6月份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生活费上限。
2.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民办幼儿园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认定申请表”,中心学校签署意见。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认定。经审核确认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保教费及生活费收费标准于每年8月底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补助标准
将年度财政补助总额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人数平均分配,超过360人的幼儿园按360人计算。
四、扶持措施
促进园际间结对帮扶,定期召开现场会,举办园长、幼师、保育员培训班,组织园长外出学习考察。
五、管理与监督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留发展基金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预留发展基金、支付教职工工资及保险等。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
3.建立退出机制。在一年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幼儿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退出后,幼儿园当年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含保教费、生活费标准),同时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收费及收费公示检查,对不按收费标准及要求收费的将予以处罚。
曾都区2020—2021学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名称:
上学年 | 幼儿数 | 班数 | 教职工数 | |||
总数 | 专任教师 | 保育员 | 职工 | |||
保教费 | 2020年秋 | 2021年春 | ||||
月收费 | 月数 | 一学期收费 | 月收费 | 月数 | 一学期收费 | |
4.5 | 4.5 | |||||
生活费 | 2020年秋 | 2021年春 | ||||
天收费 | 天数 | 一学期收费 | 天收费 | 天数 | 一学期收费 | |
95 | 95 | |||||
法定代表人 | 联系电话 | 中心学校意见 | ||||
说明: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生活费不能超过教育局当年公布的上限。 4、中心学校和幼儿园均保留复印件,教育局保存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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