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23-22299 主题分类 教育
发文单位 曾都区教育局 发文字号 曾教发〔2019〕15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9-12-31 15:38
编辑 曾都区教育局 审核 张艳艳
区教育局关于印发《曾都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时间:2019-12-31 15:38
  • 审核人:张艳艳
  • 【字体:
打印

各中心学校、民办幼儿园:

现将《曾都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曾都区教育局

2019年12月31日

曾都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管理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鄂发〔2019〕11号)和《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工作的通知》(鄂教幼高办〔20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条件

1.经区教育局审批注册,取得办园许可证。

2.依法办园且近两年年检结果为“合格”或者“基本合格”。

3.班额符合省定标准:小班班额不得超过25人,中班班额不得超过30人,大班班额不超过35人,无大班额现象。

4.收费标准不得高于区教育局每年公布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最高限额。

5.无乱收费现象,并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

6.达到“两教一保”要求,按时落实教职工工资待遇。

二、认定程序

1.根据公办幼儿园收费情况、当年财政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补助情况、人民群众收入和教育支出承受能力,区教育局每年6月份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生活费上限。

2.按照自愿申报的原则,民办幼儿园于每年7月30日前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并填写“认定申请表”,中心学校签署意见。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由区教育局认定。经审核确认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保教费及生活费收费标准于每年8月底前在区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补助标准

将年度财政补助总额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幼儿人数平均分配,超过360人的幼儿园按360人计算。

四、扶持措施

促进园际间结对帮扶,定期召开现场会,举办园长、幼师、保育员培训班,组织园长外出学习考察。

五、管理与监督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留发展基金制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保障日常运转、改善办园条件、预留发展基金、支付教职工工资及保险等。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

3.建立退出机制。在一年有效期内自愿退出的,幼儿园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区教育局提出申请。退出后,幼儿园当年收费标准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

4.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结果(含保教费、生活费标准),同时报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收费及收费公示检查,对不按收费标准及要求收费的将予以处罚。


曾都区2020—2021学年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申请表

幼儿园名称:

上学年
情况

幼儿数

班数

教职工数

总数

专任教师

保育员

职工







保教费

2020年秋

2021年春

月收费

月数

一学期收费

月收费

月数

一学期收费


4.5



4.5


生活费

2020年秋

2021年春

天收费

天数

一学期收费

天收费

天数

一学期收费


95



 95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联系电话



中心学校意见


说明: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和生活费不能超过教育局当年公布的上限。
     2、生活费按天据实计算,生活费成本核算不得盈利。
     3、中途转学保教费按月结算,达到15天按一月结算,15天以内按半月结算。

     4、中心学校和幼儿园均保留复印件,教育局保存原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