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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字号 曾政发〔2012〕1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2-05-25 16:45
编辑 曾都区发改局 审核 曾都区
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武装部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
  • 发布时间:2012-05-25 16:45
  • 审核人:曾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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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各镇、办事处、管委会武装部,区政府各部门:

人民防空是国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省委、省政府、省军区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的通知》(鄂发〔2002〕7号)、《中共随州市委、随州市人民政府、随州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通知》(随发〔2002〕12号)精神,加快我区人民防空建设,现就有关事项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我区人民防空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强人民防空建设是我国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随州市是省级一类人防重点城市,我区人民防空是市人民防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军事斗争人民防空准备的重要内容,对保障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区级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从战略的高度提高对加强人民防空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增强人民防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深入贯彻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方针,坚持人民防空建设与经济建设融合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适应新时期、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建立健全人民防空组织指挥体系、防护工程体系、通信警报体系、人口疏散体系和专业队伍体系,根据防空防灾应急需要,不断提高全区人民防空的整体抗毁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救援能力,发挥人民防空建设的优势和作用,以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城市建设。

二、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

(一)依法规范防空地下室建设。区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应将人防工程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控制性规划。明珠路以北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其建设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因地质、地形、结构、施工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筑项目,应当按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批准减免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降低防护标准和减免易地建设费。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未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防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设施及附属工程)享受国防工程和社会公益性项目有关优惠政策。

(二)建立人防工程审批机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规划。对于城市规划区内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由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公安消防等部门依法审批。投资建设主体未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的,规划建设部门不得办理其建设规划、施工建设发证手续,公安消防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消防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组织开工。擅自进行开工的,人防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

(三)加强人防工程质量管理。人防工程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严格设计审查、施工监理、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管理。人防工程设计、监理实行资质认证,防护设备产品和安装质量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检测。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新建民用建筑的竣工验收,应当有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经验收不合格的人民防空工程不得投入使用。人防主管部门认定为该项目防空地下室质量不合格的,应当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拒绝补救或确实无法补救的,应当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或易地按同面积同标准建设防空地下室。

新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在确保战备效能的前提下,积极开发利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在平战两用的前提下,要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落实安全管理责任人制度,谁投资新建的人防工程由谁负责维护管理,确保工程处于良好的状态。

三、加强人民防空指挥通信建设

(一)加强人防指挥场所建设。明珠路以北城市规划区内在不具备条件时应先行规划建设人防应急指挥中心,待条件允许后应按规定建设人防基本指挥所或机动指挥所。应急指挥中心、指挥所建设属于重点建设项目,所需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建设、运行、维护、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应急指挥中心或基础指挥所依照《军事设施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二)加强人民防空指挥体制建设。建立人民防空应急指挥机构,理顺指挥关系,明确指挥程序。制定防空袭方案、应急行动预案和人口疏散保障方案,落实各项保障措施,适时组织演练和演习。

(三)加强人防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和应急疏散场所建设。明珠路以北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设具有疏散掩蔽和接替指挥双重功能、平战两用的人防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建设可以结合新农村建设一并进行。要利用城镇公共绿地、广场、公园、学校、体育场(馆)、人防工程等,有计划地建设应对突发重大灾害和战时临时安置、疏散人员的场所。交通、通信管理、供电、水利、卫生等部门要尽可能安排疏散基地、疏散地域和应急疏散场所内的交通、通信、供电、供水工程和医疗网点建设。

(四)加强人防信息系统建设。严格执行人防指挥信息系统技术规定和管理规定,信息化、通信管理、广播电视、交通、气象等部门和军事机关、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负责为人防指挥信息系统建设提供网络、管线、信道、频谱、数据、空情信号、交通和气象信息等方面的支持和保障。

四、加强人防经费管理

人民防空各项经费属于国防战备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调控、截留和挪用。易地建设费的使用管理应按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办理。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利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按照有关规定决算、审计。

五、加强依法行政和宣传教育工作

(一)加强依法行政。人防部门按照有关制度,结合实际,制定出人防工程建设与管理、防空警报建设与管理、群众防空组织建设、防空防灾教育等方面的实施规定,推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依法行政,依法加强人民防空建设和管理,依法开展人防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把人民防空教育纳入普法教育、国防教育、学校教育体系,广泛宣传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的人民防空意识,促进全民履行人民防空义务,积极参与和支持人民防空建设,推动人民防空工作全面健康发展。开展防空防灾知识技能培训,把防空防灾知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和国防教育内容,积极推进防空防灾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社区工作。普及各类学校防空防灾知识教育,坚持防空防灾知识教育与技能训练有机结合,确保教学计划、教材、课时、教学效果的落实。结合全市警报统一试鸣,组织群众参加人民防空演练,不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健全人民防空领导体制。人民防空工作实行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双重领导体制,并接受上级人防主管部门的领导。区直有关职能部门要将人防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明确的建设目标、要求和措施。要建立健全人防工作责任制,把人防工作绩效纳入政府任期目标、纳入政府工作报告、纳入政府领导述职内容。建立政府与军事机关关于人防工作的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协调和解决人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加强人防机关“准军事化”建设。加强人民防空专业培训、军事教育和训练,不断提高人民防空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业务技术和军事素质,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自觉做到政治坚定、业务精湛、纪律严明、作风过硬、廉洁高效。

                     2012年5月23日            

附件: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武装部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doc

附件: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武装部 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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