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执法主体概况
表1: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汇总表
序号 | 执法主体名称 | 主体类别 | 执法人员编制设置 | 实际在岗执法人员 | 持证人数合计 | 备注 | ||||||
法定行政机关 | 授权组织 | 受委托 执法组织 | 相对集中执法权组织 | 行政编 | 财政保障的事业编 | 行政编 | 事财政保障的事业编 | 27 | ||||
1 | 本级名称 | 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 | 12 | 12 | 11 | ||||||
二级单位名称 | 曾都区节能监察监测中心 | √ | 3 | 3 | 3 | 委托单位:区发改局 | ||||||
曾都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 | √ | 12 | 12 | 7 | 委托单位:区发改局 | |||||||
二级单位名称 | 曾都区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执法大队 | √ | 6 | 6 | 6 | 委托单位:区发改局 | ||||||
曾都区人民防空信息服务中心 | √ | 2 | 1 | 委托单位:区发改局 |
备注:涉及委托执法的,要在“备注”栏中注明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名称和数量情况。
本级行政机关和二级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受委托执法组织)。
(二)行政执法机关及各执法主体的执法岗位设置数量及在岗执法人员数量。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2023年度行政执法案件情况
(一)2023年行政处罚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处罚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警告 | 通报批评 | 罚款 | 没收违法所得 | 没收非法财物 | 暂扣许可证件 | 降低资质等级 | 吊销许可证件 |
曾都区发展和改革局 | 2 | |||||||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 责令停产停业 | 责令关闭 | 限制从业 | 行政拘留 | 其他行政处罚 | 合计 (宗) | 罚没金额(万元) | |
说明:1.行政处罚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数量。2.单处一个类别行政处罚的,计入相应的行政处罚类别;并处两种以上行政处罚的,算一宗行政处罚,计入表格排序在后的行政处罚类别。如“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计入“没收违法所得”类别;并处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和其他行政处罚的,计入明确类别的行政处罚,如“处罚款,并处其他行政处罚”,计入“罚款”类别。行政处罚类别表格排序:(1)警告;(2)通报批评;(3)罚款;(4)没收违法所得;(5)没收非法财物;(6)暂扣许可证件;(7)降低资质等级;(8)吊销许可证件;(9)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10)责令停产停业;(11)责令关闭;(12)限制从业;(13)行政拘留;(14)其他行政处罚。3.“没收非法财物”能通过评估、拍卖等手段确定金额的,计入“罚没金额”;不能确定金额的,不计入“罚没金额”。4.“罚没金额”以处罚决定书确定的金额为准。
(二)2023年行政许可实施情况统计表
行政许可实施数量(宗) | |||||
单位名称 | 申请数量 | 受理数量 | 许可数量 | 不予许可 数量 | 撤销许可 数量 |
曾都区发改局 | 18 | 18 | 18 |
说明:1.“申请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收到当事人许可申请的数量。2.“受理数量”、“许可数量”、“不予许可数量”、“撤销许可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许可机关作出受理决定、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和撤销许可决定的数量。
(三)2023年行政强制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宗) | 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宗) | 合计 (宗) | |||||||||
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扣押财物 | 冻结存款、汇款 | 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 |||||||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划拨存款、汇款 |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 代履行 | 其他强制执行 | |||||||
区发改局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的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数量。2.“行政强制执行实施数量” 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表格所列各类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执行的数量。3.“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数量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数量,时间以申请日期为准。
(四)2023年其他行政执法行为实施情况统计表
单位名称 | 行政征收 | 行政检查 | 行政裁决 | 行政给付 | 行政确认 | 行政奖励 | 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 合计(宗) | ||||
宗数 | 征收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 数 | 涉及金额 (万元) | 宗 数 | 给付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宗数 | 奖励总金额(万元) | 宗 数 | ||
区发改局 | 0 | 0 | 6 | 0 | 0 | 0 | 0 | 74 | 0 | 0 | 0 | 0 |
说明:1.“行政征收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征收完毕的数量。2.“行政检查次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开展行政检查的次数;检查1个检查对象,有完整、详细检查记录的,计为检查1次;无特定检查对象的巡查、巡逻,无完整、详细检查记录,检查后作出行政处罚等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均不计为检查次数。3.“行政裁决宗数”、“行政确认宗数”、“行政奖励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作出决定的数量。4.“行政给付宗数”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给付完毕的数量。5.“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统计范围为统计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完成的宗数。
(五)2023年行政执法实施概况
2023年度,我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类别警告有2宗,其中,2023年10月25日,曾都区发改局在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随州市曾都区王老头米业有限公司9月份月报报表报送延迟,违反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40号)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的规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与随州市曾都区王老头米业有限公司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5日,曾都区发改局在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中发现,随州市曾都区万店老北街米厂未建立粮食经营台账,违反了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40号)第二十三条“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的规定。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740号)第四十五条第五款的规定,给予随州市曾都区万店老北街米厂警告行政处罚。
2023年度,我局对其作出行政许事项可有18宗。其中,由湖北交投汉都矿业开发有限公司申报的“曾都区曹家湾建筑用辉绿岩智能化生产加工及绿色治理建设项目配套农村道路项目”1宗,我局依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一章第三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鄂政发(2017)25号)第一章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湖北省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第五条: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目录》所称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县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项目核准机关对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项目核准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预算予以保障。依据国家规定具有项目备案权限的行政机关统称项目备案机关。我局对其进行了核准批复。
另外,区人防办对其作出行政许可有17宗,具体项目(因涉密省略)。
三、2023年度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情况
本单位受理或其他单位转办的涉及行政执法的投诉、举报案件的数量及分类办理结果均为“0”。
四、其他需要公示的统计数据
无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曾都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