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社〔2016〕216号)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017〕29号)的规定,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或变相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严禁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对于支付给农户的资金,由县(市、区)住建部门会同财政、扶贫部门定期组织验收后,住建部门将验收合格的农户名单送达财政部门,县级财政按照“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的程序,于竣工验收后及时集中支付,直接打入补助对象“一卡通”账户。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加固改造,以及统建集体公租房等兜底解决特困户住房,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三方协议后,将补助资金直达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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