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申请对象和条件:
初次办理注册登记,经营6个月以上,带动就业2人以上(含创业者本人)的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毕业5年内)、返乡入乡人员(注册5年内)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
2.补贴标准:
(1)就业困难人员需在申报前按政策进行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后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可按规定给予5000元的创业补贴;
(2)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区初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营6个月以上且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3)各类返乡创业人员5年内在我区首次创业办理注册登记,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经营6个月、带动就业2人及以上,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返乡创业人员是指:在外就业、创业、读书、服兵役等达6个月及以上,回到原户籍所在地范围内创办各类经营实体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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